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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某畜牧公司环保配套不达标,被责令停产并罚款39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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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慈罚〔2025〕11号
  当事人:慈利xxxx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 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MAxxxxxx79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xxxx仁和村(慈利xxxxxx)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张家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本局于2025年6月8日开始对当事人位于张家界市慈利县龙潭河镇xxxxxxxx养殖场(以下简称:xxx二场)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按项目环评报告书要求进行建设、部分自行建设的配套环保设施或措施不符合要求、部分配套设施不正常运行等。主要表现为堆肥区车间内部、车间通风口处未安装喷雾除臭装置;“水洗+生物滤塔”除臭系统未建设导致污水处理站集水池产生的臭废气体未经处理;废水暂存池实际建设容积为45000立方米与50000立方米设计要求不符;按环评要求,需11000亩面积农田用于消纳项目产生的废水,当事人实际签订消纳地面积仅1000亩,实际消纳地与环评要求严重不一致。且,当事人未按照环评报告书内容及环评批复要求建设落实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即通过了自主验收并投入生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1、慈利xxxx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法定代表人吴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第二组:刘xx、高xx、王xx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3份,说明1份,人员名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7日。证明:涉案人员身份信息、以及与当事人关系,具有代表当事人陈述或供述主体资格。
  第三组:验收信息表、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审批表;环评报告书及验收报告节选;《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对高xx、刘xx《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12张。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办理、配套环保设施建设、企业生产情况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中存在部分环保设施设备未建成即投入生产、虚假验收、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等违法事实。
  第四组:当事人与聘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湖南xxxx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技术员肖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陈xx《询问笔录》2份和肖xx《询问笔录》2份、自主验收专家意见及签到册、银行转账凭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xx养殖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中存在部分环保设施设备未建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存在虚假等违法事实。
  第五组:《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张环慈罚〔2024〕5、6号),证明当事人两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第六组:《张家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1份及送达回证1份(2025年6月8日);《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取材料通知书》(张环慈调通〔2025〕3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6月16日)。证明内容及目的:检查企业依据。依法调取涉案材料事实。
  二、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
  本局于2025年7月30日依法举行听证会。本局对当事人申辩意见进行全面审查:
  (一)关于事实认定错误申辩意见。当事人辩称公司采取了“水幕帘”设备和工艺替代喷雾除臭装置及“水洗+生物滤塔”除臭系统,能够满足环保设计要求;废水消纳采取农田灌溉和“中水利用”工艺能够满足污水处理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变更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认为责令停止生产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申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明确“责令停产停业”为行政处罚种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属于该范畴。当事人混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责令改正”(行政命令)与本条的行政处罚性质。
  (三)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已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拟处罚“停止生产”告知,程序重复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本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张环慈责改〔2025〕12号)系履行此程序义务,非行政处罚。拟处罚的“责令停止生产”为独立行政处罚决定,两者性质不同,无程序冲突。
  (四)免罚理由不予采纳。当事人未建设关键环保设施(如除臭系统、消纳地)便投入生产,当事人该行为已构成违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无危害后果”要件。当事人非首次违规,调查证据显示当事人两年内受过3次行政处罚(含本次),不适用首次免罚。
  (五)当事人认为停止生产未明确范围、期限,违反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处罚决定书载明履行方式,本局将在正式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停止生产的具体范围及整改期限,确保内容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等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
  本局认为:当事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等行为属于违反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法律规定,属于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同时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表现为同一性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确立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结合“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力度,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动力,以队伍能力建设为保障,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为手段,保持严的主基调,不断完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生态环境执法体系。”等政策要求,针对本案当事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健全,污水消纳能力不能满足需求,存在继续污染环境的客观状况,对当事人应当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停产和罚款”处罚。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五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等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生产;
  (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陆拾元整(¥39860.00元)。
  四、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停产: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限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45日内停止生猪养殖生产。停产期至停产决定解除之日止。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本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当事人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公开情况,报本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当事人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当事人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 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二)罚款缴纳: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帐号: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25年8月11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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