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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三合镇某养殖场涉嫌环境违法,被责令停产并罚款7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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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慈罚〔2025〕9号
  当事人:黎XX,男,土家族,19XX年7月4日出生
  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XXXXXX21组
  身份证号码:43242719XXXXXXX517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5日我局接到慈利县政府关于当事人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交办件后,对当事人养猪场及周边环境现场调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租用慈利县XXXXXXX专业合作社养猪场(位于慈利县三合镇XXXX20组)进行生猪养殖,检查时养殖场存栏生猪800头,粪污处理方式为综合利用。养殖场建有干湿分离栏、粪水收集池、沼气池、三级化粪池、干粪堆存场等环保设施设备。检查发现当事人养猪场粪水收集池不合格,防渗处理不到位,养殖粪水直接渗入地下,养猪场外西边公路下山坡地有污水渗流现象,养猪场下方XXX16组村民生活饮用水源受到当事人养猪场粪水污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5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慈罚告〔2025〕15号),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7850.00元)。2025年7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补充告知书》(张环慈罚告〔2025〕16号),拟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裁量基准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五十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六条、通用裁量表(13)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785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责令停止生产: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限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生猪养殖。停止生产期至停止生产决定解除之日止。
  (二)罚款缴纳:限当事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帐号: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31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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