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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一家畜养殖合作社擅自采石并销售获利,被罚没3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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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自然资罚字〔2025〕9号
  被处罚人:慈利县**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821MA4P******,住所:慈利县**土家族乡**村**组。
  法定代表人:张*伟,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82119******0015,住址:慈利县**土家族乡**村**组。联系电话:1867441****.
  案由:慈利县**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无证采矿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涉嫌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慈利县**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慈利县**土家族乡**村** 组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擅自开采石料并销售获利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
  2.询问笔录二十四份;
  3.案件讨论记录一份;
  4.慈利县**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扩建项目资源堆放量鉴定一份;
  5.慈利县森林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一份;
  6.现场照片三份;
  7.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8.动用资源量检测报告一套;
  9.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两份;
  10.慈利县森林公安局案件移送函一份;
  11.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一份;
  12.关于**养殖场扩建工程隐患的处置报告一份;
  13.慈利县**土家族乡**村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一份;
  14.柴*见和李*河微信转账记录(加油款)一份;
  15.张*伟和柴*见微信转账记录(加油款)一份;
  16.慈利县森林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三份;
  17.现场检测报告一份;
  18.现场指证照片九份;
  19.林权证两份;
  20.借款借据一份;
  21.慈利县森林公安局鉴定聘请书一份;
  22.慈利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两份。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类之基准,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慈利县**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无证开采违法所得280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2800元,共计人民币30800元;
  以上处罚决定,限被处罚人慈利县**家畜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慈利支行(账号:43001501074052501840,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思虎
  电 话:18874421616
  地 址:慈利县自然资源局415室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3日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地质矿产行政处罚:无证采矿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和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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