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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一公司利用暗沟向零溪河排放水污染物被罚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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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慈罚〔2026〕7号
  当事人名称:慈利县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XXXX5FLE6E
  地址:慈利县零阳镇万福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至2026年4月期间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B区在从事废旧塑料热熔造粒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收集在B区生产车间围墙外废水收集池(0.8立方米)中,该收集池底部私设有排放口,该排放口通过暗沟延伸至3米外零溪河岸边,现场检查时该排放口未发现排放。但该排放口用栓有一根约2米长麻绳的编织袋封堵,麻绳另一端放置在收集池边方便使用,现场执法人员为当场验证该排放口和暗沟通向河边,通过放置在收集池边的麻绳将排放口封堵物打开,收集池中的废水随暗沟流入零溪河,有现场视频为证。同时根据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性废水不得排放。经询问你公司负责人,发现你公司2025年春节放假前,工人为清理收集池中淤泥,将池中清洗废水通过该排放口直接外排入零溪河,零溪河岸边堆积大量含塑料碎屑泥渣,存在利用私设的暗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记录》、《张家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佐证资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慈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但于2026年5月10日(在本告知书作出前)已提交《关于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立即拆除私设暗沟和收集池、清理河边泥渣)、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赔偿¥54,141.00元)、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属于小微企业且系首次违法,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的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裁量百分值20%;排放污染物为其他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2%;建设项目地点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6%;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一年内未对周边造成不良影响0%),裁量计算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00)。
  鉴于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已赔偿¥54,141.00元),及时消除危害后果,且系首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裁量罚款基础上从轻处罚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账号: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3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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