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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江垭大桥溇水河段放网捕鱼,被没收渔获并罚款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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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农江(渔业)罚〔2026〕 1 号
  当事人:杨健,身份证号码:430821********0056,电话号码:1397443****住址:慈利县江垭镇临江社区居民委员会4组。
  当事人非法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3月17日21时50分左右江垭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江垭镇江垭大桥溇水河段对群众举报的非法捕捞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执法队员赵志平、谭贤威抵达现场,发现一辆黑色皮卡车(车牌号为湘G16825),车上两人神色慌张(杨健、谭敦华),货箱内放有渔获物一条(19.96斤)以及抄网一个,经调查,当事人杨健承认放网捕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行政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照片2张、相关照片6张、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
  本机关于 2026年3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陈述申辩中,对其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无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杨健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0第3款基础处罚第二条的规定"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处不超过九千元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清节另处一百元至两百元的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渔获物(19.96斤)
  2. 处罚款1000元
  罚没款共计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慈利县农商银行(账号)84015450000000019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年3月30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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