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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金友家具厂收购无证松木193件,被依法没收并罚款2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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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明,慈利县金友家具厂于2023年8月28日,在慈利县岩泊渡镇岩泊渡居委会8组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松树原木193件(5.028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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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田友明陈述
  证 明:当事人对本案的陈述情况。
  证据二:现场照片
  证 明:该公司收购松树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勘验、检查笔录
  证 明:该公司收购木材的树种、材种及数量。
  证据四:检尺码单
  证 明:该公司收购松树的数量。
  证据五:营业证照复印件
  证 明:处罚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
  证 明: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1.定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2.选择理由:慈利县金友家具厂收购的松树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违反上述规定。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1.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2.选择理由:慈利县金友家具厂收购的松树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慈利县金友家具厂收购的松树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无法定免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 。
  本案酌定情节: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1.裁量权基准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分则第五部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数量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规定情况:慈利县金友家具厂收购的松树5.028立方米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慈利县金友家具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分则第五部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松树5.028立方米(193件);2、处罚款2928元(5.028m³×364元/m³×1.6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4015450000000019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9月19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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