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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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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禁烧常态、以禁促用”总体思路,制定全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限烧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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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划定原则
  (一)科学性。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特征,兼顾农业生产和秸秆综合利用条件,建立全局的分区域、分类型、分级别、分时段秸秆禁烧区划定及禁烧管控体系,明确不同的划定目标要求,有效降低污染风险。
  (二)精准性。禁烧区划定以耕地为目标对象,厘清耕地类型及分布、农作物种植种类、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实际等基本情况,将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划入禁烧区,防止简单“一刀切”。
  (三)完整性。秸秆禁烧区应与土地利用类型相协调,统筹考虑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边界和各级行政边界,尽可能连续成片、避免破碎化,便于实际管理。
  二、划定范围
  (一)分区划定总体目标
  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环境气象条件、秸秆综合利用基础和露天焚烧实际,有效降低秸秆露天焚烧活动引发城市污染天气风险,将全省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禁烧管控区。
  1.Ⅰ类管控区。包括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行政区域,区域内各市禁烧的耕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
  2.Ⅱ类管控区。包括衡阳市、邵阳市、娄底市行政区域,区域内各市禁烧的耕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
  3.Ⅲ类管控区。包括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行政区域,区域内各市(州)禁烧的耕地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长沙市、湘潭市、衡阳市自主决定实行全域禁烧。
  (二)特殊区域划定范围
  对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机场周围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一定范围内的耕地,应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严格按要求划入禁烧区。
  1.人口集中地区。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10公里范围内、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不低于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交通干线附近。高速公路、铁路(高铁)沿线两侧不低于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国道、省道公路干线沿线两侧不低于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机场周围。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耕地。
  三、全省总体方案
  湖南省行政区国土总面积21.2万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5864.2万亩,其中,禁烧耕地面积4879.0万亩,占比83.2%;限烧耕地面积985.2万亩,占比16.8%。长沙市、湘潭市、衡阳市自主实行全域禁烧,其他市州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62.0%-95.2%,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株洲市(Ⅰ类区域)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分别为92.3%、92.2%、92.9%、95.2%,娄底市、邵阳市(Ⅱ类区域)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分别为87.3%、79.9%,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Ⅲ类区域)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分别为69.3%、62.0%、64.9%、62.2%、64.6%。全省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市(州)政府所在城市及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29条铁路(高铁)、49条高速公路、20条国道、189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10个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全省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总图及统计表见附图、附表。
  四、分市州划定方案
  (一)长沙市
  长沙市属于Ⅰ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1.18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309.14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100%。
  (二)株洲市
  株洲市属于Ⅰ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1.12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284.50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95.23%。其中,实行耕地全域禁烧的县(市、区)有天元区、芦淞区、石峰区、荷塘区和渌口区,其他县(市、区)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90.16%-97.54%。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株洲市政府与9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14条铁路(高铁)、12条高速公路、2条国道、8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三)湘潭市
  湘潭市属于Ⅰ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0.50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202.02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100%。
  (四)衡阳市
  衡阳市属于Ⅱ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1.53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563.80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100%。
  (五)邵阳市
  邵阳市属于Ⅱ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2.08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642.55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79.93%。其中,实行耕地全域禁烧的县(市、区)为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其他县(市、区)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70.01%—95.93%。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市政府所在城市及12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城镇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4条铁路(高铁)、8条高速公路、7条国道、30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1个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六)岳阳市
  岳阳市属于Ⅰ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1.51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560.21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92.37%。其中,实行耕地全域禁烧的为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新区、君山区和云溪区),其他县(市、区)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75.15%-97.58%。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市城区及7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3条铁路(高铁)、6条高速公路、5条国道、24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1个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七)常德市
  常德市属于Ⅰ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1.82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676.11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92.22%。其中,实行耕地全域禁烧的县(市、区)有武陵区,其他县(市、区)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77.00%-96.89%。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市政府所在城市及9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5条铁路(高铁)、6条高速公路、4条国道、27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1个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八)张家界市
  张家界市属于Ⅲ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0.95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174.16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69.31%。各区(县)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59%~75%。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市政府所在城市(永定城区、武陵源城区)及2个县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慈利县、桑植县)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3条铁路(高铁)、7条高速公路(含在建)、3条国道、17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1个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九)益阳市
  益阳市属于Ⅰ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1.23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420.45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92.94%。其中,实行耕地全域禁烧的县(市、区)有赫山区、资阳区、南县、沅江市,桃江县、安化县禁烧耕地面积分别为86.30%、56.03%。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及6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5条铁路(高铁)、4条高速公路、4条国道、16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十)郴州市
  郴州市属于Ⅲ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1.93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约400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62.23%。各县(市、区)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44.01%-89.18%。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市政府所在城市及9个县(市)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5条铁路(高铁)、6条高速公路、8条国道、23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1个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十一)永州市
  永州市属于Ⅲ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2.24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546.10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64.58%。各县(市、区)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46.44%~82.03%。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市政府所在城市及10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3条铁路(高铁)、6条高速公路、7条国道、28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1个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十二)怀化市
  怀化市属于Ⅲ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2.76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484.08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64.91%。各县(市、区)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55.88%-94.36%。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市政府所在城市及12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9条铁路(高铁)、8条高速公路、8条国道、23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1个民用机场、1个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十三)娄底市
  娄底市属于Ⅱ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0.81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297.96万亩,全市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87.28%。其中,实行耕地全域禁烧的县(市、区)有娄星区,其他县(市、区)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83.66%-91.48%。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娄星区)及4个县(市)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5条铁路(高铁)、8条高速公路、8条国道、16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1个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十四)湘西自治州
  湘西自治州属于Ⅲ类禁烧管控分区,行政区总面积1.55万平方公里,辖区耕地总面积304.49万亩,全州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62.02%。各县(市、区)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58.71%-70.80%。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州政府所在城市及7个县政府所在城市的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一定范围内的耕地,5条轨道交通、6条高速公路、6条国道、16条省道沿线两侧耕地,2个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耕地,以及耕地集中连片、露天焚烧多发频发、环境影响大等重点区域耕地。
  五、禁烧管控要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划定的禁烧区,结合实际细化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落实秸秆禁烧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
  2.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
  限烧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 48 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 18:00 至次日 9:00 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 2 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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