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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租门面销售非法“养肾王”,一家三口被判刑并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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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靳某玉、梁某合、梁某山被分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同时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靳某玉、梁某合系夫妻,梁某山系二人之子。2018年4月,被告人靳某玉在慈利县城租赁门面申办计生用品、保健用品零售店,由靳某玉通过不正规渠道购进“养肾王”、“男人肾宝”等保健食品,对外宣称“养肾王”、“男人肾宝”系“祖传秘方”,与梁某合一起进行产品的宣传、销售。被告人梁某山从老家到慈利后,也参与了产品的宣传、销售。2023年6月12日,慈利县公安局对“养肾王”店铺进行了查处,扣押了“养肾王”、“男人肾宝”及宣传单一批。经鉴定,送检“养肾王”、“男人肾宝”样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2018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三被告人销售“养肾王”、“男人肾宝”金额为5万余元,获利约1万元。
  在此之前,被告人梁某山就曾因在慈利县销售掺有非法物质的“养肾王”被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公安机关查处并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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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底线不容触碰!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西地那非属于刑法意义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被告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提高安全意识
  法官在此告诫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共同守护亿万人民“舌尖上的安全”,贪图利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安全意识,身体若有不适应当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即便是需要购买保健品也应当选择正规的渠道,不要被市面上形形色色的“祖传秘方”所欺骗。
(来源:慈利法院 作者:谢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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