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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二坊坪镇一男子无证采伐,被罚款13890元并责令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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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林罚决字[2026]第13-2号
  被处罚人姓名 廖**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43082119**********
  现住址 湖南省慈利县二坊坪镇杨**村**组
  经查明,廖**于2025年12月底在慈利县二坊坪镇太**村**组山上采伐林木,并拖运至杨**村**组木材堆放点。廖**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具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9日,经技术人员现场勘验、点蔸和检尺,廖**采伐的树种为樟树,采伐樟树共计34蔸;在杨**村**组木材堆放点有1米长樟木原木30件、2米长樟木原木80件,共计110件。计伐倒木9.260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18.520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采伐林木现场示意图,林权证复印件,现场照片(1-4),山主汪**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 廖**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吴**、罗**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慈林聘/委字[2026]第13-2号鉴定意见书,慈利县价格事务中心价格认定书(慈价认定〔2025〕第104号),慈利县林业局涉案标的物价值计算表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廖**于2024年11月29日因滥伐林木受到林业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总则第十条第四款结合分则序号2滥伐林木行为情形档次严重,裁量阶次按从重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处罚款13890元(9.260立方米×300元×5倍);2.责令限期于2026年3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102株(34株×3倍)。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2月3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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