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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某石米厂非法占地1193平米,被没收建筑物并罚款17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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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自然资罚字〔2025〕33号
  被处罚人:慈利县**镇**石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1MA4M******。
  当事人:姜*初,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2119******3210,住址: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7441****。
  案由:慈利县**镇**石米厂非法占地修建石米厂。
  经查实,2007年周*桃将场地租赁给现慈利县**镇**石米厂的经营者姜*初,当时场地上无任何建筑物。2008年左右姜*初与周*桃签订了租赁协议,但因为时间太久,协议已丢失。2019年12月1日唐*初与慈利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耀签订农村土地租赁合同。2025年7月2日,我局对慈利县**镇**石米厂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慈自然资违停字[2025]32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慈自然资违改字[2025]323号),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整改。2025年7月10日我局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8月25日,由当事人姜*初现场指界,慈利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调查测绘队现场勘验,依据测绘成果,慈利县**镇**石米厂占地面积1193平方米。2025年9月15日,慈利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与所有者权益股认定:慈利县**镇**石米厂占慈利县**镇**村集体土地面积为1193平方米,经套合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详查),其现状地类分别为:旱地5平方米,乔木林地1188平方米。查询最新版慈利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经套合、对比,认定慈利县**镇**石米厂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25年9月19日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认定:经技术单位套合《慈利县**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项目总用地面积1193平方米,在规划分区中均属矿产能源发展区,均符合规划。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认定书等证据加以证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并配合案件调查,因在办案期间,我所工作人员轮流休公休假,导致案件延期。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将案件延期至2025年11月10日。
  2025年11月3日,我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慈自然资违告字〔2025〕3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慈自然资违听字〔2025〕39号),被处罚人在5个工作日之内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3版)第八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非法占用土地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慈利县**镇**石米厂将非法占用的119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慈利县**镇**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慈利县**镇**石米厂在非法占用慈利县**镇**村**组符合规划的119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3、并处慈利县**镇**石米厂非法占用旱地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0元;耕地以外的1188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782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7920元。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4015450000000019,开户银行: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2、账号:190910072910000021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城北支行。3、账号:18888901040003614,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4、账号:43001501074052501840,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备注:慈利县自然资源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慈利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7日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3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三)违法行为的发生与政府决策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
  一、非法占用土地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供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2)边报边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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