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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津铺镇一养殖户将粪污直排渗坑长达10个月,被罚款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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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慈罚〔2025〕6号
  当事人:梅xx
  住址:慈利县通津铺镇xxxx13组
  身份证号码:430821xxxxxxxx4252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25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xxx郭家坡梅x伟养殖户养殖粪便直排溶洞行为”。接投诉后,我局于2025年6月1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5日对当事人从事畜禽养殖情况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养殖场所建设猪舍约120平方米,猪栏共计9间,检查时生猪存栏52头。当事人生猪养殖栏舍东面建设有粪污收集池,池内粪污存量过半,栏舍南侧设有排污口,但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健全。另发现,自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当事人在养殖过程将养殖产生的粪污直接排入养殖场栏舍南侧外的渗坑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梅xx、李xx;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和慈利县xxxx书记李xx的身份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询问笔录》2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对梅xx、李xx进行询问,证明梅xx养殖户养殖过程中养殖粪便未进行干湿分离,未建雨污分流设施,栏舍东面建设有粪污收集池,池内粪污存量过半,栏舍南侧设有排污口,部分养殖粪便未进入粪污收集池,直排栏舍南侧外的渗坑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3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信息、现场地理位置、粪污直接排入养殖场旁边的渗坑中等。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6月1日、2025年6月3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当事人养殖户栏舍外排污口向天然渗坑排放污染物现场图的违法行为及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等。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纲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当事人做出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慈罚告〔2025〕5号),拟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递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当事人以及时整改、未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养殖规模小等理由,要求不予行政处罚。经审核,我局认为,当事人虽已及时整改关停养殖场,但违法行为已实际发生,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与整改行为不冲突。故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请求,我局不予支持。我局认为罚款数额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关联,考虑当事人养殖规模小,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上述两个法律规定要求排污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营者不得有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当事人养殖场部分粪便废水有排入渗坑中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 版)》第六条、第九条、专用裁量表五,应处当事人罚款伍拾万元【计算方法:裁定罚款金额=(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15%,有投诉且经核实5%,偷排2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0%,环境违法次数一次0%,即(10%+15%+20%+5%)=500000元】。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主动对存栏生猪进行清栏,消除污染源并配合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排污时间,以及当事人养殖规模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帐号: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7月3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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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玩慈利网主编实名认证 手机认证 发表于 昨天 19: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猪粪水乱排真的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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