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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忽视关键条款致担保失效,慈利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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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引发金融行业广泛关注。因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核心条款,一家银行数百万的担保权益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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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贷款展期未获保证人书面同意,担保责任成争议焦点
  2021年3月,慈利某银行与生安赛某公司签订5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同年9月1日到期。卓某、李某华分别出具《保证承诺书》和《共同债务人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生安赛某公司无力偿还,银行与其协商将还款期限展期至2023年8月22日,但未要求两位保证人重新签署任何书面协议。当企业最终仍未清偿债务,银行将生安赛某公司、卓某、李某华诉至法院,要求连带偿还本息400余万元,并主张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二、法院审理:
  保证期间已过,保证责任免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卓某、李某华的保证责任是否因保证期间届满而消灭。
  1.保证期间起算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自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合同约定还款日为2021年9月1日,约定保证期间2年,即保证期间至2023年9月1日届满。
  2.展期未经保证人确认,保证期间不变:慈利某银行与生安赛某公司虽协商展期至2023年8月22日,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案中银行与企业单方面展期,未取得保证人书面确认,保证期间仍按原合同计算。
  3.权利主张超期致失权:慈利某银行于2024年4月23日提起诉讼,此时距原合同保证期间届满日(2023年9月1日)已逾半年,远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法院认定卓某、李某华的保证责任已消灭
  三、裁判结果:
  银行痛失四百余万元担保权
  慈利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安赛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慈利某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慈利某银行要求卓某、李某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慈利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慈利法院 作者:杨妮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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