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已有 205 人浏览分享

开启左侧

象市某养殖场、阳和某合作社因猪粪露天堆放被罚款1万1千元

[复制链接]
205 0
image.jpg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慈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慈利县象市XX养殖场
  经营者:邓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1MAXXXXXX5E
  住址:慈利县象市镇XX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问题的函》,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产生的干粪未采取干湿分离,直接从猪舍栏中铲出后露天堆存在厂区外树下,露天堆存的干粪经雨水淋溶后进入厂区外水沟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邓XX、邓XX;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询问笔录》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4月7日对邓XX、邓XX进行了询问,证明你养殖场产生的干粪未采取干湿分离,直接从猪舍栏中铲出后露天堆存在厂区外树下,露天堆存的干粪经雨水淋溶后进入厂区外水沟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检查发现问题的具体位置分布,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去向,养殖场建设基本情况,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等基本情况,参与人员信息和经营者信息等。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对你养殖场产生的干粪未采取干湿分离,直接从猪舍栏中铲出后露天堆存在厂区外树下,露天堆存的干粪经雨水淋溶后进入厂区外水沟中。的情况及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等。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纲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慈罚告〔2025〕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
  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帐号: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7日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慈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慈利县XXXXX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宋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XXXXXX0K
  住址:慈利县阳和土家族乡XXX8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移交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问题的函》,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合作社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干粪未采取干湿分离,直接从猪舍栏中铲出后露天堆存在厂区外树下,露天堆存的干粪经雨水淋溶后进入厂区外水沟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宋XX、宋XX;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询问笔录》2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4月7日对宋XX、宋XX进行了询问,证明你合作社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干粪未采取干湿分离,直接从猪舍栏中铲出后露天堆存在厂区外树下,露天堆存的干粪经雨水淋溶后进入厂区外水沟中的环境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检查发现问题的点位分布,你合作社相关设施建设基本情况,参与人员信息和法定代表信息等。
  4.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提取时间:2025年4月7日;提供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对你合作社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干粪未采取干湿分离,直接从猪舍栏中铲出后露天堆存在厂区外树下,露天堆存的干粪经雨水淋溶液后进入厂区外水沟中的情况及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等。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纲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慈罚告〔2025〕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
  你合作社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帐号: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5月7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上一篇:岩泊渡镇油菜大丰收,亩产能到300余斤
下一篇:甘堰土家族乡:抓实水稻田间管理,助推粮食丰产增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37

关注

177

粉丝

15247

主题
  •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微信

    站长微信

关于我们|手机版|玩慈利网 湘公网安备 43082102000138号 ( 湘ICP备12012604号-1 )

GMT+8, 2025-5-14 04:38 , Processed in 0.058034 second(s), 13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在此致以诚挚谢意!

CopyRight © 2011-2025 wancil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