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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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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2日,慈利县人民法院通过“云庭审”模式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5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覃某某与吸毒人员龚某通过电话联系毒品买卖事宜。当天下午,覃某某在永定区某街道向龚某贩卖1个“海洛因包子”,并通过二维码收取龚某支付的750元人民币;当晚21时许,龚某再次向覃某某电话求购毒品,覃某某与上线贩毒人员约定在永定区某小区附近交易毒品,取货时公安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海洛因1件,经称量净重0.88克;2022年1月1日,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于同年1月11日,将其从覃某某手中购买的海洛因交于慈利县公安局,经称量净重0.22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海洛因1.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官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危害群众。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刑法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宁,每个人都应珍爱自身,远离毒品。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走上贩毒的不归路,否则后悔终生。
(来源:慈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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