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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城区夜市经营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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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夜市经营行为,有效解决目前夜市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噪声扰民、交通堵塞等问题,营造文明、整洁、安全、有序的夜市经营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擅自占用人行道或城市公共场所摆设夜市摊点。
  二、有固定门店的夜市经营户一律进店经营,不得出店占道设桌,摆放炉灶。
  三、夜市经营户必须保持门店前市容整洁,自备垃圾容器,收摊时将责任区内的卫生打扫干净,不得乱排放污水、乱堆放垃圾。
  四、夜市经营户必须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处理设施,禁止油烟不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
  五、夜市经营时间为每晚19:00至次日凌晨2:00,经营户不得提前或推迟经营时间,并须在显要位置设置22:00后禁止大声喧哗的提示牌,避免噪声扰民,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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