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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经营性房屋税收清理检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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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经营性房屋税收清理检查工作的
  通 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经营性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集中开展经营性房屋税收清理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检查范围
  县城规划区、其他开征房产税的建制镇内,用于租赁或生产经营的房屋。
  二、纳税人
  (一)房屋出租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房屋自营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房屋用于出租的,为纳税人收取租金或取得租赁收入权益的当天。
  (二)房屋用于自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投入使用的次月。
  四、纳税期限
  (一)房屋出租的,按月申报缴纳税款。对于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的,可一次性缴纳税款。
  (二)房屋自营的,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五、清理检查税款所属时间
  2014年度至2016年度。
  六、处理规定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出租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经营不按规定申报缴税的,按前述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监察部、人力和社会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2016年10月8日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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