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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子不抚养,滥情男被判支付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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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利县已婚男子陈某某与未婚少女吴某自1995年相识后,两人长期关系暧昧。2012年3月,吴某务工回家期间,与陈某某旧情复燃。不久,吴某发现自己身怀有孕,便告知陈某某。陈某某要求吴某流产,但吴某执意生育。
  2012年11月21日,吴某生育一女,一直独自抚养,陈某某仅给付3700元。吴某多次要求陈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拒绝支付。
  2013年6月,吴某以非婚生女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陈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16 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该非婚生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陈某某作为非婚生女的生父,应承担抚养的法定义务。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始于未成年人出生,止于未成年人成年(或独立生活)。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女享有婚生女的同等权利,男子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最近,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决男子陈某一次性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1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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