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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两村民非法狩猎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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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新、吴某平涉嫌非法狩猎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新、吴某平犯非法狩猎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公安机关扣押的猎捕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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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新、吴某平二人在慈利县三合镇某村附近山林采用电击的方式猎捕野猪1头;2019年1月、10月,被告人吴某新在自家屋后通过放置猎夹等方式捕获果子狸1只、麂子2只。经鉴定,均为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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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新、吴某平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人民法院当庭判处上述刑罚。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作者:唐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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