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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因使用作弊器篡改数据被罚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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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慈罚〔2025〕17号
  当事人名称:慈利县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X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XXXXXX
  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街道(慈利县XXXXX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厅当场交办《移动源监督帮扶组现场问题交办单》。
  根据交办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3日至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通过查看“张家界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121)、《柴油车污染限制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发现你公司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擅自变更检验方法,降低检测标准,部分车辆OBD应检未检违法行为不成立。
  现场发现的OBD作弊器是现场执法人员通过信号搜索发现后,你公司工作人员主动拿出来的,并解释在2024年9月省、市环保部门检查时提醒你们不要使用OBD作弊器后,就没再使用过。我局执法人员经调取2024年1月至2025年10月23日后台数据,发现48台车辆发动机CALID码均为同一代码(网红码:6KWRG678904GFBN6),并出具有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均在2024年9月份以前),其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根据2024年我省启动机动车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专项行动后给出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2024年1月1日至11月30,机动车检测站“网红码”数量1至99台,责令整改并递交保证承诺书,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并递交了保证承诺书,因此对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在2025年10月10日,对车牌为湘G8XA18的机动车开展排放检验(测)时,使用环检线透射式烟度计上安装的单片机作弊器篡改氮氧化物排放量数据,使其检测数据合格,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成立:
  以上事实,有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整改报告、问题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慈罚告〔2025〕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应当对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小写:50.00),并处以罚款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或倍数=500000×(20%+0%+0%+0%)=100000元,见附件)
  鉴于你公司在发现问题后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整改工作。一是主动承认和销毁作弊器;二是全面自查自纠。针对本次现场帮扶组发现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举一反三,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三是严肃纠正问题。对当事环保尾气操作人员、检测站站长进行教育,并给予经济处罚。印发处罚通告,告知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四是加强内部管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检测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相关业务知识能力水平,避免问题再次发生。五你公司在接受省厅执法检查指出问题后,已将涉案车辆召回重检,对主要检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同时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能深刻认识到自身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能及时消除危害后果,有规范经营的决心和行动,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角度,以及我市同案同罚的原则,拟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以鼓励其继续保持正确态度,依法依规开展检测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对积极整改的你公司减轻处罚,有助于引导整个机动车检测行业树立正确规范意识,促使其他机构引以为戒,加强自律,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为推动我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健康发展,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4万元整。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整(小写:50.00);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帐号:1909010229219551192
  收款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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