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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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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源头管控,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落实《湖南省2026年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要点》(湘环办〔2026〕38号)、《张家界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张生环委办发〔2026〕12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划定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发动机的各类移动作业设备,包含工程机械、场(厂)内转运机械、矿山开采机械、园林绿化机械、移动发电机组等,具体类型涵盖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空压机、矿山掘进设备等。
  其中,装配柴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本通告重点管控对象;装配汽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管控参照本通告执行;新能源纯电动、氢燃料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纳入本通告高排放管控范畴。
  二、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凡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禁在禁用区内投入使用:
  (一)排放阶段不达标:国Ⅱ及以下排放阶段机械(含2016年4月1日(不含)前出厂、编码登记为X阶段、排放阶段未知的机械);
  (二)尾气烟度超标:经排气烟度检验,不透光烟度(光吸收系数)或林格曼黑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Ⅲ类限值的柴油机械;
  (三)可视黑烟污染:作业过程持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认定不符合排放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监管设备不达标:未完成编码登记、未安装环保电子标签,或已安装电子标签但无法稳定联网、监管平台不能有效监测运行工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范围
  (一)核心成片禁用区域
  零阳街道、金慈街道县城建成区全域为本通告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成片禁止使用区域。成片禁用区边界参考《慈利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慈利县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确定的县城城镇开发边界;地理范围覆盖零阳街道、金慈街道城镇集中建设区域,不包含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山林等非建设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慈利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分布图》红色管控范围。
  (二)重点管控场所(应纳尽纳)
  1、符合HJ1321‑2023界定的重点用车单位;环保绩效引领、A、B级工业企业;纳入生态环境部清洁运输调度的重点行业企业全部作业区域;
  2、县域内矿山、机场、港口、物流园区等固定场所,全部纳入管控清单并在管控矢量图中标示;
  3、建立管控范围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县域发展、大气污染防控需求,适时增补、更新重点管控场所清单。
  (三)豁免情形
  承担防汛抗旱、地质灾害抢险、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公共安全处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禁用条款约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高排放机械应当立即撤离成片禁用区域。
  四、禁用区内作业管理要求
  (一)重大活动保障统筹:衔接重大活动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工作要求,遇省级、国家级重大活动,按照上级另行下达的保障方案执行,全县重点施工区域、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源头闭环监管:全面落实机械编码登记、电子标签安装、省级监管平台联网在线监测硬性要求,离线、数据异常机械一律禁止入场作业;场内实行扫码进出、一机一档台账管理,核验环保编码、有效检测报告、实时联网状态;
  (三)新能源推广激励:设置专项激励引导条款,多措并举扶持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应用;辖区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工地新增更新机械新能源占比不低于20%并逐年提升,全面鼓励企业选用电动零排放工程机械。
  五、监管责任划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负责禁用区划定、尾气监督抽测、省级监管平台运维、跨部门联合执法,牵头开展零阳街道、金慈街道专项监管;产业开发区、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国有企业分别管控建筑、交通、水利工地机械,重点核查成片禁用区内项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土地整治项目机械达标监管;城管、林业、文旅部门依次管控市政、园林、景区作业机械;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巡查劝导,零阳街道重点做好成片禁用区日常管控;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高排放机械违法生产、销售、违规使用行为。
  六、法律责任
  本通告法定依据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及配套罚则。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分类处理: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二)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拒不提供必要资料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屡教不改、多次违规的,依法公开曝光并纳入企业环保信用档案。
  七、动态调整与附则
  (一)本县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变化、上位法调整及工作实际,结合省级监管平台数据与日常巡查情况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适时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成片禁用区域范围与管控措施;如“十五五”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复或规划成果更新,成片禁用区边界同步参照最新规划成果执行。
  (二)本通告设置2个月政策过渡期,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以政策宣传、劝导提醒为主,暂不实施行政处罚;过渡期届满后,正式依法开展执法监管。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若国家、省、市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禁用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7.jpg
通告原文: 慈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 (608.43 KB, 下载次数: 3) 点击在线查看此PDF文档
慈利县人民政府
2026年 月 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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