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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利泓水务公司因生态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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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慈罚〔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慈利县利泓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21MA4LMYCN07
  地址:慈利县零阳镇光明路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6月接《慈利县配合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任务派遣单》(湘环督张交〔2026〕30号)后,对你单位运维的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污水处理厂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负责运维的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污水处理厂,开展自行监测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定期开展运维。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设备标定记录、自动监控基站巡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二条“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慈罚告〔202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或者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标准(不跨乡镇街道或园区建设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5%,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一二级区域内0%,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0%,无投诉情况0%),裁量计算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账号: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18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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