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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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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项目资金安全与工程质量,严控村级债务风险,深化农村集体 “三资” 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湖南省、张家界市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村 (社区)(含村集体经济组织、村 (居) 民委员会) 为建设主体,使用村 (社区) 集体自有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资金、社会或个人赞助捐赠资金、村民自筹等各类资金,实施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的工程项目。使用上级专项资金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 “县级指导、乡镇 (街道) 监管、村级实施” 的管理体制。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为本县村级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日常监督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内村级工程项目的备案、组织评审、结算及全流程监督管理。村 (社区)“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工程发包、资金筹措、建设协调、资产确权登记及建成后管护运维工作。村民 (成员) 代表会议履行民主决策与监督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 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开展监督。
  第四条 实施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应进必进原则。达到进场交易标准的项目,应当统一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公开交易,不得场外交易、私自交易。 (二) 民主公开原则。严格落实 “四议两公开” 和 “四自两会三公开” 工作程序,项目决策、交易发包、项目结果应当在村务公开栏和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同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严禁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不得举债实施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坚持无资金来源不实施、不建设。村 (社区)“两委” 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 (含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 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承揽或变相承揽本村工程,不得以争取项目资金为名按比例提成或违规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决策
  第六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县域村庄规划、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布局,优先实施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类项目。涉及用地、用林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项目决策严格执行 “四议两公开” 程序: (一) 履行村 (社区) 党支部会提议、村 (社区)“两委” 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 (代表) 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代表) 会议决议程序;会议决议应当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二) 决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公开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落实结果公开要求。
  第八条 项目经民主决策通过后,村级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交下列材料办理项目备案: (一) 村 (社区) 集体 “四议两公开” 民主决策会议记录、现场影像资料及公示照片; (二)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 (包括项目预算金额及测算依据、资金来源等); (三) 项目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备案表; (四) 项目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 (五)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查项目规划符合性、资金落实情况、民主决策程序合规性。资料不全、程序不合规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涉及用地、用林审批事项的,由乡镇 (街道) 牵头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第三章 交易与发包管理
  第十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按单项合同估算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办法所称 “以上” 包含本数,“不满” 不含本数): (一) 单项合同估算价不满 5 万元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经村级民主决策后可由村级组织自行组织实施,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备案。 (二) 单项合同估算价 5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村级组织应当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通过网络竞价或现场公开交易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三) 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以上不满 400 万元 (公开招标法定限额以下) 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村级组织应当进入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网络竞价、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公开竞争性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及以上的施工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200 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政府采购平台开展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将同一项目分拆为多个低于交易标准的项目同期实施。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形需要立即实施的应急项目,经村 (社区)“两委” 集体研究,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批准后可直接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 7 个工作日内补齐全套项目资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项目交易申报资料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受理,明确交易方式、时限;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整改内容。
  第十四条 交易公告应当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村 (社区) 村务公开栏同步发布,公告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告应当载明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条件、报价要求、交易时间、联系方式、监督渠道等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 交易完成后,成交结果应当在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及村 (社区) 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成交主体、成交价格、项目建设内容、交易方式、监督电话等。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施工标准、履约时限、价款结算、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质保义务等条款。合同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和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与项目相匹配施工资质。村级组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村 (社区)“两委” 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不得参与本村 (社区) 工程项目投标。
第四章 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管模式
  第十七条 村民可参与建设、工程投资 100 万元以下 (设备材料采购 50 万元以下) 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推行 “四自两会三公开” 建管模式。“四自” 即自选、自建、自管、自用;“两会” 即村民委员会、项目理事会;“三公开” 即项目选择公开、理事会选举公开、建成后财务公开。本模式适用于村域内财政资金投入的农业、林业、水利、移民后扶、乡村振兴、卫生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八条 村集体自建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项目实施应当建立材料采购管理制度,指定不少于 3 人 (至少含 1 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共同参与采购工作,落实 “市场询价、货比三家” 要求,通过公开交易程序择优确定采购结果。参与自建工程管理的村 (社区) 定补干部不得领取项目劳务报酬,鼓励党员、村民代表义务参与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章 施工与变更管理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是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施工全过程日常管理,应当指定 1 至 2 名村民代表作为现场监督员,全程参与施工监督,做好施工日志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降低质量标准。鼓励村级工程优先吸纳本地村民参与施工,增加群众劳务收入。
  第二十一条 涉及隐蔽工程,施工方应当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方,由建设方会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 (如有) 现场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道工序施工,并留存影像、签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确需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的,遵循 “先报批、后变更” 原则,由建设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造价增减情况。累计变更金额 3 万元以下且未超出合同金额 10% 的,由村 (社区)“两委” 讨论决定;3 万元及以上或超出合同金额 10% 的,提交村民 (代表) 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代表) 会议讨论决定。变更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核查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村级工程施工情况开展巡查,重点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与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行自验,合格后向村级组织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变更签证、材料合格证明、施工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村级组织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验收组由建设方牵头,组织施工方、村务监督委员会,会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勘察设计单位 (如有)、监理单位 (如有)、行业主管部门 (如需) 逐项验收,严格依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合同要求及相关标准执行,验收表须经全体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验收合格后,村级组织应当将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中标金额、变更金额、实际支出、施工单位等。
  第二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启动结算程序。村级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预算评审与结算评审,预算评审在招标前完成,结算评审在竣工验收后开展;确有必要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提前垫付、超额支付。项目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 90%, 预留 10%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 (不少于 1 年) 届满无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无息付清。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施工单位对公账户,严禁现金支付、转至个人账户。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拨付工程项目资金: (一) 应实行公开招标或简易公开发包而未实行的; (二)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三) 工程有变更但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的; (四) 未经结算评审确认的 (如需); (五) 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六) 有违反其他相关规定情形的。
第七章 资产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确权登记,纳入农村集体 “三资” 管理平台核算,明确资产管护主体和责任。公益性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经营性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需经村民 (成员) 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归档管理。归档资料包括:决策阶段 “四议两公开” 记录、公示材料、备案申请;交易阶段交易公告、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公示、施工合同;施工阶段施工日志、变更签证、巡查整改记录;验收结算阶段竣工资料、验收报告、公示材料、结算审计报告、付款凭证等。档案由村级组织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留存副本。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负责统筹指导、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日常监督。 (二)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项目受理、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规范流程、交易鉴证。 (三)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负责项目备案审核、台账登记、交易组织协调、全过程监管、资金拨付审核、竣工验收监督、档案归集管理。 (四) 各村级组织:负责项目申报、集体决策、现场管理、履约验收等工作。 (五) 村务监督委员会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 负责全程监督项目决策、公开交易、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金结算等各环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镇 (街道) 纪委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乡镇 (街道)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决策、交易实施、施工管理、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环节合规性。
  第三十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阶段线上线下同步公开,项目完成后及时公开实施结果。可以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微信群、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互联网 + 监督” 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开。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建立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台账,对辖区全部村级工程项目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村级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依规处置;实名举报的,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限期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场外私自交易、规避监管的; (二) 采用拆分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 (三) 交易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串通报价、指定施工方情形的; (四) 验收走过场、弄虚作假、违规结算的; (五) 未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内容、降低质量标准、随意调整合同价款的; (六) 招标发包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七) 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八)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工作人员、村 (社区)“两委” 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村级工程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规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村级工程发包、招标活动的,发包、招标结果无效,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招投标金额、财政评审金额标准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可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 慈利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248.8 KB, 下载次数: 3) 点击在线查看此PDF文档
(注:原文三十四条后面序号错误,文字版已纠正,以原文PDF为准)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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