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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一碎石厂擅占集体土地,建筑设施被没收罚款12.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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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自然资罚字〔2025〕10号
  被处罚人:慈利县赵*洪碎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821MA4R******,经营范围碎石加工、环保砖加工及销售。经营场所:慈利县**镇**村**组**场地,注册日期: 2020年08月17日。
  经 营 者:赵*洪,男,身份证号码:43082119*****0315,电话:1380744****住所: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
  地 址:慈利县**街道**村**组
  案 由:非法占地修建碎石加工厂
  经查实,2019年原**矿业关闭以后,赵*洪于2020年6月1日与慈利县**镇**村*组(现慈利县**街道**村**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以每年3万元的标准,每一年的6月1日支付本年度租金,占地从事碎石加工。该碎石厂于2021年1月在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慈利县**街道**村**组集体土地修建慈利县赵*洪碎石厂。2025年3月5日,我局对慈利县赵*洪碎石厂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慈自然资违停字〔2025〕9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慈自然资违改字〔2025〕91号)。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全整改。
  2025年4月14日,由当事人赵*洪现场指界,慈利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调查测绘队现场勘验,依据测绘成果慈利县赵*洪碎石厂占地面积为8480平方米。包含有1处办公用房140.94平方米、钢构大棚2148.42平方米、铁棚一23.92平方米、铁棚二32.15平方米。2025年4月7日,慈利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与所有者权益股认定:慈利县赵*洪碎石厂占**街道**村**组集体土地面积为8480平方米。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其现状地类分别为:农村道路611平方米,林地294平方米,采矿用地7575平方米,查询最新版慈利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套合、对比,认定“慈利县赵*洪碎石厂”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认定:经技术单位套合《**街道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项目用途为采矿用地,项目总用地面积8480平方米,在**街道规划分区中占用矿产能源发展区7575平方米、一般农业区611平方米、林地发展区294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面积7575平方米、不符合规划905平方米(包含有农村道路611平方米,林地294平方米,都没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认定书等证据加以证实,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
  2025年6月16日,我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慈自然资违告字〔2025〕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慈自然资违听字〔2025〕5号),被处罚人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慈利县赵*洪碎石厂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慈利县**街道**村**组集体土地修建碎石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9版)第八条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非法占用土地类的规定,责令慈利县赵*洪碎石厂将非法占用的848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慈利县**街道**村村委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慈利县赵*洪碎石厂在非法占用慈利县**街道**村**组符合规划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140.94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钢构大棚2148.42平方米、铁棚一23.92平方米、铁棚二32.15平方米等其他附属设施,不符合规划90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包含有农村道路611平方米,林地294平方米,都没有建筑物和构筑物);
  2、并处慈利县赵*洪碎石厂非法占用总面积8480平方米(其中林地294平方米、采矿用地7575平方米、公路用地 611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2.72万元。合计罚款总计12.72万元。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慈利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7日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19版)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采取措施减轻违法后果的;(二)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
  一、非法占用土地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未供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
  (2)边报边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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