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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公安破获一起醉驾致死案,肇事者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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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慈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破获一起醉驾、超速危险驾驶案。
  4月27日晚十一时许,民警接到报警称,一辆小型轿车在万福汽车东站路段由西向东方向撞到了一名行人。值班民警赶往案发现场时,发现冀B9G9XX停在一旁,车前保险杠、引擎盖前中间位置有碰撞痕迹,而驾驶员不知所踪。事发路段痕迹断断续续长达六十余米,现场散落着零钱和朱某某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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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在死者所属澧源物业工作人员那了解到,朱某某60岁,是万福新城的保安,当时从万福新城出来准备到对面商店买东西。经“120”急救医生现场确认,朱某某现场死亡,死亡原因系多肋骨骨折致心肺损伤。
  民警在进行现场查勘时,陈某主动到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血液进行检测,其乙醇浓度为87.2mg/100ml,系醉酒驾驶。万福东站路段限速40km/h,经鉴定,冀B9G9XX碰撞瞬间速度约为76.0km/h,系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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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陈某交代,当晚八时许自己在家吃晚饭的时候喝了点酒,到某酒店谈完生意后,准备前往万福温泉见另外的客户,因客户多次催促,本不打算开车,为赶时间陈某最终决定开车去见客户。当行驶至万福汽车东站时,由于当时下雨视线不好,会车时对面灯光刺眼,视线受阻,没有看到正在横过马路的朱某某,等视线恢复时,已经撞到了他。陈某在现场查看了一下后, 因为自己是外地人,害怕本地人报复,在现场呆了几分钟就将车丢下离开了,等到头脑清醒一点,就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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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通过调查找到当时与陈某会车的驾驶人胡某某,他承认自己当时使用了远光灯的事实,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对胡某某进行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目前,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嫌的交通肇事罪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慈利新闻 作者:向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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