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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自建房存量违建分类处置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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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
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
分类处理工作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及省、市关于居民自建房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居民自建房管理秩序,妥善处理慈利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精神及张家界市、慈利县关于控违治违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慈利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分类处理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人民至上、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分类施策、稳妥处置的原则。
  二、处理范围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后至2023年1月1日《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施行前,在慈利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违法修建的居民自建房。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居民自建房不纳入本次分类处理范围:(一)占用公共区域、公共通道、应急(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二)乱占耕地未依法查处及未按时按标准整改的;(三)“一户多宅”的;(四)影响生态环境、风景名胜、水利设施、交通安全等的;(五)严重影响规划实施和已纳入项目拆迁计划或项目红线内抢建、搭建的;(六)属原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期间已明确应依法拆除的。
  三、组织领导
  建立慈利县国有建设用地及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机制(见附件1),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负责人,分管副县长为执行常务负责人,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分类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督导。推进机制专班(简称“处理办”)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专班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县处理办从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税务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乡镇(街道办)等部门(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具体处理相关事宜。
  四、部门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予以查处;负责分类处理工作的全程监督及纪律保障。
  (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指导开展分类处理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分类处理工作联审,负责管理测绘成果、土地性质认定;核算接受分类处理的居民自建房罚款金额、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分类处理工作联审,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不接受分类处理的居民自建房进行行政处罚。
  (六)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建设用地居民自建房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结合本部门职能,督促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分类处理。
  (八)县司法局:负责做好相关涉诉应诉工作指导。
  (九)县公安局:负责按政策办理户口迁移等业务工作;负责分类处理过程中涉公安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打击处理工作,参与、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县财政局:负责指导、规范相关收费,收缴罚没收入,保障工作经费。
  (十一)县信访局:负责分类处理工作的信访维稳工作。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慈利县税务局:负责相关税费政策指导、税费核算、征收。
  (十三)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分类处理工作联审;负责宣传发动、摸底申报、资料初审、群众维稳工作;督促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分类处理,配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五、性质认定
  (一)按现行正常程序和要件资料能够依法认定土地性质的,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认定。
  (二)一宗地上同时拥有国有和集体两种土地性质的。分类处理对象提出认定书面申请(见附件2),宗地所在村(居)委会出具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无需补偿的意见(见附件3),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及土地利用现状,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三)自愿申请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对在2009年12月底全国第二次调查数据库中已经确认为城镇用地,在本次处理过程中自愿提出申请的且在2023年1月1日前已建成存量居民自建房用地,非别墅非庄园情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认定为国有土地。
  1.已取得用地、规划手续的。分类处理对象提出将该宗地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书面申请,宗地所在村(居)委会出具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无需补偿的意见,可注销用地、规划手续,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及土地利用现状,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2.未取得用地、规划手续的。分类处理对象提出将该宗地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书面申请,宗地所在村(居)委会出具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及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无需补偿的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历史使用情况及土地利用现状,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
  六、处理方式
  (一)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一户一宅”或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1990年4月1日以前修建的。
  视为历史性房屋,不属违建对象,不予处罚。确需明晰产权的,可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凭附件(3)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1990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3日期间修建的。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3.2013年7月3日至2023年1月1日修建的。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8%的罚款,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处违建面积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4.集中安置点或在集体经济组织划定的集中建设区建房的。
  (1)符合规划的,需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
  (2)不符合规划的,在新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予以调整纳入,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自愿申请认定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居民自建房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总价100%缴纳,线下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测绘、权籍调查、认定、处罚、缴费、出让合同签订、不动产登记等简化审批程序,依据《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审批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1.已出让土地补土地面积办理协议出让的。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非别墅非庄园情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补面积的。
  2.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价款。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非别墅非庄园情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调整容积率、用途的。
  3.特殊情形类。(1)第五、性质认定(二)(三)两种特殊情形;(2)教育培训机构、诊所、网吧、酒店等人员密集经营类场所,按实际用途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条件的,即住宅改商服或兼容商业;(3)其他未尽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处理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工作推进机制审定。
  1.土地权属不清的;
  2.涉法涉诉的;
  3.已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内的、纳入征地拆迁区的、规划管控区的;
  4.其他情形的。
  七、处理程序
  (一)自主申报。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前提下,分类处理对象自主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核实相关信息,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收集分类处理名册。
  (二)乡镇、街道办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房屋建设情况及村(社区)意见,现场踏勘,初步审核,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三)部门联审。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职能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上报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提出办理意见。
  (四)税费收缴。分类处理对象聘请有资质评估单位进行土地评估,并凭《分类处理审批表》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
  (五)登记发证。足额缴纳税费,处理办签署意见后,分类处理对象凭《分类处理审批表》(见附件4)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类处理工作,准确把握处理原则,创新工作举措,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村(社区)利用电视、广播、社区微信群、村(居)民代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引导分类处理对象支持配合,促进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推进机制。在推进机制的集中协调指挥下,建章立制,合力推进。一是责任机制。各责任单位、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职责任务,制定相关推进措施报送处理办并可同报县纪委监委备案,督促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分类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县自然资源局应主动对接,推动工作落实。二是调度机制。坚持月研究、季调度工作机制,对政策瓶颈定期研判,明确解决路径。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县推进机制负责解释,必要时出具实操技术规范或指导意见。对不接受分类处理的,集中会诊,明确责任单位,倒排工期化解。三是激励机制。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县司法局等主要责任单位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责任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法措施,对住所(经营场所)应该或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而未办理的,督促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住所(经营场所)既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又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或发生租赁行为,加强日常监管,严防新的违法建设问题发生。
  (四)严明工作纪律。在分类处理工作中,对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出于公心、不谋私利造成工作失误或错误的,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大胆容错,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从轻减轻处理。对推诿扯皮、违规收费等不作为、乱作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予以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有效期贰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报县委、人大、县纪委监委备案。
  (三)本方案由县推进机制专班负责解释。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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