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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零溪镇一村民用地笼捕鱼2.84公斤,被没收并罚款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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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溪镇行政执法案件公示
  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秦**以自己食用为目的在慈利县零溪镇卫生院前面的河里使用禁用的渔具(地笼)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并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地笼两个,渔获物2.84公斤;
  2.对当事人秦**处罚款2000元。

慈利县零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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