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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杨柳铺乡一村民网上销售非法出版物,被没收90元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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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张慈)文综罚字〔2025〕F-9号
  当 事 人:时某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湖南省慈利县杨柳铺乡某某村XX组XXX号
  2025年09月08日,我局收到中共慈利县委宣传部线索移交单(编号:202503)。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执法大队,迅速核实相关线索。
  根据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案举[2025]949号):北京市“扫黄打非”部门核处一起案件中发现,孔夫子旧书网“快乐平价购书摊”店铺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芝麻开门102问》等,该店铺的注册人姓名时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张家界市慈利县杨柳铺乡。”以及移送相关资料:1、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移交相关线索的函》1份;2、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宣传部《大兴区关于北京和盛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线索移交的处置报告》1份;3、快乐平价购书摊注册信息1份;4、北京孔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平台销售清单1份;5、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意见书3份;6、中共慈利县委宣传部线索移交单(编号:202503)1份。
  2025年09月08日,我局向慈利县公安局协查函1份,协助调查该案当事人详细地址、家庭成员、联系电话等信息。
  2025年09月0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时某某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通知当事人时某某于2025年09月16日18时前到慈利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接受调查询问,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09月15日,执法人员对时某某网上店铺进行远程勘验,未发现《芝麻开门102问》相关出版物上架违法行为。
  2025年09月16日,在县人民广场大楼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XXX室对时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对执法人员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远程勘验截图、以及个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微信截图(订单销售清单1份)5份;予以确认并签字,并承认在网上店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2025年09月16日,经局法制审批股和机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
  2025年09月1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时某某,男,35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地址:张家界市慈利县杨柳铺乡某某村XX组XXX号,手机号XXXXXXXXXXX,是孔夫子旧书网“快乐平价购书摊”网上店铺注册人(时某某),也为本案责任主体资格人。
  2、时某某于2024年07月至2025年6月期间,在孔夫子旧书网“快乐平价购书摊”网上店铺上架发行了其他非法出版物《芝麻开门102问》,涉案非法出版物共34册,销售34册,每册销售价格3元,违法经营额为102元,违法所得90元。当事人承认发行了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并予以签字确认。2025年09月15日,执法人员对时某某网上店铺进行远程勘验,未发现《芝麻开门102问》相关出版物上架违法行为,网上店铺无非法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移交相关线索的函》1份、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宣传部《大兴区关于北京和盛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线索移交的处置报告》1份、中共慈利县委宣传部线索移交单(编号:202503)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线索来源);2、时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快乐平价购书摊注册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责任主体资格);3、时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北京孔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订单销售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4、订单查询结果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5、远程勘验截图7张(证明:当事人责任主体资格);6、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7、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意见书3份(证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8、协查函1份(证明:当事人是慈利县户籍)。
  当事人均予确认,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行政审批股对上述证据从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所取证确凿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5年09月18日,我局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前无任何处罚记录,为初次违法。当事人认识态度比较端正,积极主动承认违规行为,及时改正了违规行为。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48项进行裁量: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09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张慈)文综罚告字〔2025〕F-9号,告知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慈利支行 户名:慈利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必须附言:湖南非税+20缴款码)。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利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5年09月28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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