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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六旬再婚夫妻离婚,女方因患精神病获男方帮扶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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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近六旬再婚夫妻离婚纠纷案件,考虑到双方年龄较大、女方身患疾病,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在保障弱势一方权益的同时,依法妥善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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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1994年,张某(男方)与蒋某(女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有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某因患有精神疾病曾动手殴打张某,随着年龄增长,生活习惯差异等矛盾逐渐加剧,夫妻感情日渐淡化。张某于2024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6月,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调解:经审理查明,蒋某除患有精神疾病外,还患有多种其他病症,日常需要依赖药物治疗,且系低保户,经济条件与生活能力较弱。案件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但为避免简单的“一判了之”致蒋某生活无人照料,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寻求更周全的解决方案。
  因蒋某作为低保户且自身患多种疾病,属于“生活困难”情形,根据夫妻间法定扶养义务,张某即便主张离婚,也需对蒋某后续生活给予适当帮助。
  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与蒋某自愿离婚;张某自愿向蒋某支付5万元经济帮助费,2万元调解当日当庭支付,剩余3万元分两期支付,保障蒋某离婚后的医疗与基本生活。
  法官说法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但离婚需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得忽视对弱势一方的权益保障,这是法律原则与家庭伦理的双重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张某首次离婚诉求被驳回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且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法院可依法认定感情破裂。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济帮助,指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以保障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本案中,蒋某作为生活困难的患病方,张某有负担能力,离婚时给予经济帮助,既是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也体现公平原则。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老年夫妻离婚案件中,法院会重点考量患病方、经济弱势方的后续生活保障,通过调解优先的方式,在尊重双方离婚意愿的同时,妥善解决经济补偿、生活安排等问题,避免出现“离婚致贫”“离婚无人照料”等情形。
(来源:慈利法院  作者:付厚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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