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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江垭镇官桥村一养猪场生态环境违法被罚款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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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环慈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慈利县XX养猪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姚军华
  社会信用代码:93430821XX4PUYMXXP
  地址:慈利县江垭镇官桥村17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7月8日至2026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慈利县昌盛养猪专业合作社场区入口左侧最下方正在使用的栏舍外两侧粪污收集沟仅采用板材遮盖,无法实现完全封闭,粪污随灌入雨水溢流至下方玉米地,未按规定建设合格的雨水分流设施,雨污分流不到位,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且投入使用。该栏舍作为该养猪场临时隔离栏舍,2025年未投入使用,至2026年6月底新进幼猪20头在该栏舍隔离喂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姚军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慈利县昌盛养猪专业合作社,提取时间:2026年7月8日。证明内容、目的:当事人主体身份相关信息;涉案人员身份信息、以及与当事人之间关系,具有代表当事人陈述或供述主体资格等。
  第二组:《慈利县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慈利县昌盛养猪专业合作社,提供时间:2026年7月8日,证明内容、目的:该养猪场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场。
  第三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时间:2026年7月8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时间:2026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单位: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时间:2026年7月17日;证明内容、目的:当事人场区入口左侧最下方栏舍未按规定建设合格的雨污分流设施,粪污随灌入雨水溢流至下方玉米地,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该栏舍2026年6月底复养投入使用,设施不合格即投入养殖生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过3个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慈罚告〔2026〕10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涉案栏舍的使用,待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完成后方可恢复使用,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计算方法:处罚上限为100000元,下限为3000元,[3000/100000+(0%+0%+0%+0%+0%)×(1-3000/100000)]×100000,最后取整为:3000元,大写为叁仟元整,见附件)。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栏舍的使用,待雨污分流设施建设完成后方可恢复使用;
  (二)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张家界市财政局非税汇缴
  帐号:1909010229219551192
  收款银行:工行张家界市南庄坪支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9月20日
(来源:慈利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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