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人大:任命任红兵为人社局局长,陈凯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慈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名单(2025年6月30日慈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任红兵为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决定免去:
李四平的慈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慈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25年6月30日慈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任命:
陈凯为慈利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周锦晶的慈利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慈利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25年6月30日慈利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任命:
杨妮亚为慈利县人民法院苗市法庭庭长;
宋豪为慈利县人民法院龙潭河法庭庭长;
黄超为慈利县人民法院江垭法庭庭长。
(来源:慈利人大) 在中国地方人大的人事任免文件中,“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使用确有明确的法律区别,主要体现在任免权限和程序上。以下是具体区别:
1. 法律依据不同
决定任命: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及以下人员的任免权。“决定任命”特指对政府组成部门正职负责人(如局长、主任)的任命,需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任命:适用于其他由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任免权的人员,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法院检察院非选举产生的司法人员等,法律未明确要求“决定”程序。
2. 任免对象不同
带“决定”的对象:通常是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如县教育局局长、卫健委主任),这类职务的任免需由政府首长(如县长)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
不带“决定”的对象:包括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如县人大办公室主任)、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等,由主任会议或院长/检察长直接提名,人大常委会通过即可。
3. 程序差异
决定任命:需经过“提名→审议→表决”的完整程序,体现人大对政府重要岗位的监督权。
任命:程序相对简化,通常由提请机关(如法院、检察院)直接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任命。
4. 法律效力层级
决定任命:强调人大对政府关键岗位的最终决定权,体现“议行合一”原则。
任命:更多是履行程序性确认,如法院审判员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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